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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规章制度


  •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北京润合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用

    (一)基金会实行全员聘用制;

    (二)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1)秘书长,由理事选举,理事会聘任;

    (2)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3)各部门负责人,由基金会秘书长聘任;理事会批准;

    (4)基金会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三)基金会各级员工根据基金会人事制度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2. 休息、休假的权利;

    3.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4. 女员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5.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 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

    (2) 义务

    1. 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2. 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3. 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卫生安全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4. 爱护和保护基金会财产,保守基金会商业秘密;

    5. 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义务。

    第三条 管理措施

    (一)试用及聘用

    (1)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2)凡需调入基金会的人员,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个人简历及其它相关材料,秘书处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后报秘书长审批。

    (3)基金会对所聘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被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

    (4)被聘用的员工签订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

    合同期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二)档案管理

    (1)凡调入基金会的人员需填写《北京润合公益基金会新进员工岗位聘任审批表》,由秘书处备案存档;

    (2)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包括: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户口关系证明复印件、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它个人档案材料;

       (3)员工的个人档案和关系,在试用期内暂不调转,试用期满符合条件后再转入基金会。

    (三)考核、培训、进修

    (1)秘书处设专人配合基金会领导对员工进行社会责任感、工作创造力、工作勤奋程度、工作绩效等方面的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用、调用、晋级、解聘的主要依据。

    (2)秘书处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达到要求后,根据员工的专长安排上岗。

    (3)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员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可自行参加培训、进修,费用自理;因工作需要,由基金会派出参加培训、进修的员工,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4)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1. 参加会议的情况;

    2. 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3. 学到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

    4. 联系基金会实际,提出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 辞退、辞职、调出、开除

    (1)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2)被辞退的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办完调离手续;

        (3)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员工管理权限办理手续;

        (4)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5)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6)员工一旦办理离职手续,就不再享受基金会的薪酬及有关福利待遇。

    (7)凡调出本基金会的员工,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辞呈,报秘书长审批。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任日期。

    (8)凡调出本基金会人员应填写《北京润合公益基金会员工离职审批表》。

    (9)如未依照以上条款或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者,秘书处有权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10)解聘员工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相应的解聘经济补偿。

    第四条 附则

    (一)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

    • 总则

    为规范北京润合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归秘书处领导,审批权限为捐赠项目款和固定资产审批及预算内低值易耗品购置和日常管理费用的审批。财务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和管理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4]7号)和国家有关法规进行。

    基金会设立财务和出纳岗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负责基金会的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条 货币资金管理及内控制度

    (一)现金的管理

    根据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规定,基金会收支的各种款项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允许使用现金结算的范围有: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动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关于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付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货币资金的支付程序

    (1)支付申请:

    (2)基金会办理捐赠支出,必须附有盖章手续完备的捐赠协议,并提交《资金支付审批单》(见附表1),付款申请应注明款项的用途(事由)、金额、收款方银行信息等内容,由经办人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核准,财务总监审核,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支付;

    (3)个人因公用款时,须由经办人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核准,同时附有经秘书长批准的用款申请或借款单,注明款项的用途(事由)、金额等内容 。

    (4)支付审核:由会计人员对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内容、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合同或证明资料是否完备有效,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等;

    (5)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根据经秘书长签字批准的支付申请、捐赠协议或相关证明资料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录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银行票据的管理

    (1)银行结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

    (2)进行票据结算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3)购买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员提出申请并负责购买、保管,并设置专门的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第五条 基金会资金的筹集管理

    基金会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公益活动,凡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基金和实物,均应使用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的合法专用捐赠收据。

    (一)基金会资金来源

    (1)创始人捐赠取得的收入;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存入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

    (4)委托理财取得的收益;

    (5)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会资金的使用范围

    (1)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各项公益支出;

    (2)基金会员工薪酬及日常行政管理费用等支出;

    (3)用于投资项目和委托理财方面的支出;

    (4)投资国债及购买其他低风险有价证劵。

    (三)资金的使用管理

    (1)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业务活动,支付项目款时,须持有经秘书长签字同意的捐赠协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制《资金支付申请表》,经财务部审核,秘书长批准,会计人员对上述资料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未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专项活动,应先将预算交财务审核,经秘书处审核后,方可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2)基金会资金以利息就高的原则,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或不定期存款,不受金额范围的限制。银行账户资金的相互划拨,由财务部提交《资金支付审批单》,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3)有价证券(主要指国债、理财产品)的投资,在保证资金安全、风险控制在一定幅度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由财务部负责进行操作,经理事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交易;

    (4)基金会的重大投资项目需经理事会决议批准后方可办理;

    (5)固定资产、应收款项发生损失,需报秘书长审核批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基金会完成各项公益活动的主要劳动资料,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以及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物品。

    (一)固定资产购置

    基金会购置固定资产,应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填制《固定资产申购表》(见附表2),应注明名称、规格、数量、预计金额、用途等相关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是否在预算范围内),秘书长签字批准后方可购买。

    (二)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预计净残值率为3%,统一按分类折旧率计提。

    固定资产分类使用年限表

    类别名称 使用年限
    1.房屋建筑物 20年
    2.机器设备 10年
    3.电子设备 3年
    4.办公设备 5年
    5.运输工具 10年
    6.其    他 5年

    (三)固定资产报废

    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须经理事长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

    (四)固定资产的盘点管理

    基金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

    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七条 成本费用管理

    严格遵守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各项支出审批程序。各项公益支出和费用支出的范围、标准应严格按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

    基金会的成本费用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它费用。各项成本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要履行规定的财务报销手续,报销票据要求俱全且合理合法。

    业务活动成本指为了实现基金会使命及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时发生的各项支出。

    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着“节约、适度”的原则,按照经审批的本年度行政经费预算控制各项行政开支。财务人员根据年度费用支出预算对其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筹资费用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借款费用、银行利息及理财收益、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其他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

    (一)费用报销的程序

    (1)以基金会年度预算为标准,在核定的费用额度内,由秘书长控制使用,由经办人签字,财务人员审核,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2)费用发生后必须及时报销,原则上费用必须按季度结清,即不得报销2个月前的费用票据(特殊报销票据除外)。

    (3)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的报销单据采取互签的方式,若任意一方因故无法执行该制度,可出具授权书授权他人代签。

    (二)单据的合法性要求

    报销费用时,应填写具有统一格式的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内容填写要清楚完整,报销金额和所附发票金额一致,不得涂改,并准确填写附件的张数、报销日期,报销单应经过经办人员、审核人以及秘书长的亲笔签字确认。

    第八条 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告编制要求

    (一)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清楚、说明清楚、编报及时。

    (三)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数字应相互一致;会计报表各项目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加以说明。

    (四)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按要求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润合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二)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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